南京审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9-05-06浏览次数:2027

南审财发〔2019〕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及个人,所从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在内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 票据的分类

第四条学校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四种:

(一)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用于经政府部门审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入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费、培训费、委培费、住宿费、报名费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除用于财政部认定的非国库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到款外,主要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不构成学校事业收入的各类暂收、代收款项,如暂收的押金、定金、保证金,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水电费等。

(三)税务发票

用于学校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收费;自行举办、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收费和会务收费;校内提供的教学辅助、生活辅助等服务性收费;出租房屋、设备等收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其他票据

内部结算凭证用于规范学校内部资金流动,起到收款证明作用,只能用于校内转账使用,而不作为其他报销凭证的自制票据,由财务部监制的、仅限于校内使用,包括南京审计大学内部结算凭证、校内门诊收据等。捐赠票据用于接受捐款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财务部是学校各种票据统一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七条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购买(含内部结算凭证印制)、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八条校内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部备案。

第九条财务部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含内部结算凭证印制)、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条 相关部门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财务部相应科室审核后,财务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

第十一条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不得拆本使用。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票据。票据内容为本单位真实发生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

填写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大小写金额一致、前后联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四条 税务发票出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出具需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票据。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要预开票据时,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南京审计大学预开票据审批表》到财务部办理发票预开手续。预开票据审批表须申请人签字,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批,开票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另须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科研等专项经费开票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须职能部门同时审批。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预开票据的到款工作,预开票据后的6个月内仍未到款的,暂停申请人其他合同的预开票事宜,并暂停申请人所有报销业务;预开票据12个月以上仍未到款的,同时暂停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直至暂停金额达到预开票据税金的2倍金额为止。

第十六条 开具票据后发生错票、退票等,需收回原票据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填开红字票据。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报告,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经费到账、科研项目结算等业务,按规定打印到款通知或填写需办理一次性票据的,由财务部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规范、便捷”的原则,另行制定开票管理规定。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外开具票据所收款项须足额上交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在交款同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自然年度结束后,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存根联和账簿,不得擅自销毁。已年检后的票据须保存五年,五年后的票据存根可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一条 票据遗失,应立即报告财务部,按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媒体公告、行政处罚等程序后,再行核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建立收费票据稽核制度。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监督、检查各部门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票据稽核人员负责对本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上交违规所得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保管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南审财发〔201713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审计大学票据领用申请单.docx

附件2:南京审计大学预开票据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