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2-25浏览次数:10

南京审计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第四条 结合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以江苏省发改委批复为准;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

第五条 学生正常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即当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的,超出的正常修读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 退选课程、缺考课程的学分按相关细则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  重修、辅修及学籍异动收费

第七条 对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修读以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其他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免收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了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带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缴纳1/3的学分学费,其它课程不收学分学费。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十一条 对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不一致,转入后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四章  退费

第十二条 学生选定的修读课程在开课后的两周为试修读期。学生退选课程,在试修读期内的,退还课程的学分学费;在试修读时间外的,若未超过课程课时一半,退还课程的50%学分学费;若超过课程课时一半,不退还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批准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参军等原因休学的,分别参照退选课程和终止学业的退费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学的,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费的缴纳根据学生专业和当年所修课程收取学费。学校采用对学费实行按学年预收、按实结算的管理办法,逐步过渡到按学年收取专业学费和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其中,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年结束后按实结算。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重修课程按课程学分单独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按规定交清学费或办理缓交手续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收费标准以江苏省发改委批复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南京审计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审财发〔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