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5-05-13浏览次数:10

南京审计大学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

南审发〔202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工作,科学配置教育资源,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同时为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提供决策建议,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发展改革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如岗位调整自动调换,并根据研究的议题内容增加列席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财务处,主要负责议题收集、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起草、资料存档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围绕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对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和财经政策进行审议,提出决策意见和方案,具体研究事项如下:

(一)研究学校财经政策、财务制度以及财务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研究省级、校级部门预算方案及重大项目支持方案等事项;

(三)研究学校财务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事项;

(四)研究学校投资、融资、借贷、担保以及银校合作等事项;

(五)研究学校财务状况以及开源节流、内部结算、激励政策等事项;

(六)研究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学生培训收费政策和标准等事项;

(六)研究学校超过10万元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大额采购立项等事项;

(七)研究巡视、审计发现有关财经领域的问题的整改事项;

(八)研究薪酬、福利、补助等政策以及其他重大师生权益和民生事项;

(九)研究重大出租出借、合作办学、战略合作等经济合同事项;

(十)研究其他财经重大事项或党委行政交办事项。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研究上述事项中,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其中,研究财经事项(非年度预算追加)金额超过50万元(含)、不超过300万元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超过300万元(含)的须提请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采用工作会议方式研究事项,工作会议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到会人数达应到人数的2/3以上为有效。有事不能到会的,应向主任或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并通报办公室。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校内各相关业务部门申报,业务部门须填报议题单,提交会议材料书面稿和电子稿,议题内容要求清晰简明、论证充分,议题单须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提请主任、副主任批准后纳入会议安排,上会议题材料原则上提前送委员审阅。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应基于学校财力状况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签后印发委员。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成员中若与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向会议报告和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大学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南审财发[2018]33号)作废。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