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8-05-14浏览次数:2789

南京审计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南审财发〔201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实行缴费上学,按标准、按规定时间缴费是每个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收费,严格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收费和税务发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由财务部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学生代收代缴及服务性收费等项目。

第五条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截留、挪用、坐收以及私设“小金库”等。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 收费工作由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研究生院、留学生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财务部等部门协作完成。

第七条 收费工作目标:规范管理和协调全校学生的收费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保证学生收费工作合法、高效有序地进行,为学校的收费管理服务。

第八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学务委员会(招生办)、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负责招生的部门职责

1.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新生名单(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接收财务部办好的校园银行卡,并将卡片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给学生。

2.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助学贷款信息、学费减免、学费补助等信息交财务部,并同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3. 按时(开学前两周)向财务部提供学生名册(包括学号、姓名、班级、专业、院系别、书院班级等),财务部依此信息进行扣款。

4.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其他需要在财务收费系统收取费用的学生信息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5. 督促学生工作部门做好学生缴纳和欠费催收工作。

(二)教务委员会、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负责教学组织安排的部门职责

1.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学生的学籍注册和变动信息,提供学分制收费管理下学生所选学分数、学年等信息。

2. 按时(专业调整后的1个月内)向财务部提供学生专业调整数据(包括学生学号、姓名、原专业班级、现专业班级)。

3. 按时(开学前两周)向财务部提供教材费收费信息(学号、姓名、班级、收费金额)

4. 按时(报名后的1个月内)向财务部提供报名费、辅修费、学分学费等学生缴费信息 (学号、姓名、班级、收费项目、金额)

5.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办理证、卡、成绩证明等缴费的学生信息(学号、姓名、班级、收费项目、金额)

6.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其他需要在财务收费系统收取费用的学生信息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总务委员会等负责学生宿舍安排的部门职责

按时(报到前两周)向财务部提供学生住宿情况以及后续宿舍调整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学号、姓名、班级、宿舍号、延长住宿、退宿、宿舍调整等信息,以及对应的住宿费标准。

(四)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部门职责

配合做好学生收费政策宣传;做好学生收费及欠费催缴;分发学生的缴费票据;做好面向学生的培训项目的备案准备工作;其他有关收费协调等工作。

(五)财务部职责:

1. 贯彻落实上级学生收费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修订学生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学生收费年度报告、专项检查以及收费备案等工作。

2. 做好学生收费信息公开,按时公开学校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检查学生收费过程中的政策落实情况。

3. 管理和维护学生收费系统,接收其他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和收费信息,办理学生银行卡交招生部门寄送,并根据信息更新收费数据库。

4. 具体组织和落实扣款和收款工作,按时向各部门提供缴费票据以及收费和欠费信息,提供电子数据接口,组织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第九条 所有向财务部提供的缴费信息必须包括电子档及纸质档各一份,纸质档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 收费经办部门应按期在相关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及金额明细,并注明收费时间。

第三章 学生收费与注册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均有义务缴纳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同时,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备案批准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报到时须先办理缴费手续,缴完费用后(才能办理有效注册手续和申请校内各项资助和奖励。申请助学贷款、补助、减免的学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有效注册后才有正式资格修读课程、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获得相应的学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效注册的,依据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生收费程序与办法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详细可见校内公示牌、财务部网页和通知。

第十五条 每学年报到前后的一周为集中批量扣款缴费时间。所有在校生(含新生)需将学期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存入学校为学生开设的银行卡内,由财务部统一扣款。学生校园卡在缴清在校期间所有学杂费后方可注销,校园卡遗失应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不得销户重新开卡。

第十六条 集中批量扣款缴费期间未能缴费的,可以在批量扣费期结束后,登录学校网上缴费平台,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进行支付;或关注财务部微信公众号,直接进行网上缴费。

第十七条 财务部在确认收到学杂费后及时打印票据并通知学生管理部门(书院等)到财务部领取并及时分发收费票据至各学生。

第十八条 所有学生相关信息(如留降级、延长学年、转专业、住宿等)的变动,由教学管理部门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进行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按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延期毕业学生无需预缴学费,按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标准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五章 办理减免、贷、缓等规定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以“奖、贷、助、勤、减、免、补”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二条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申请事宜由学务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交费的(不含教材费、住宿费、考试费等其他代办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注册交费时间提交申请,承诺交费时间、金额等。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校期间一个学生最多只能办理两次缓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减免和缓交须向所在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书院、学务委员会、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务委员会汇总后送交财务部办理。

第六章 学籍异动者费用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中途学籍异动学生凭教学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异动单到财务部办理退、交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因休学重新入学、降级、转专业、学年延长、退宿重新入住的学生,学生需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书面材料(注明原因、调整时间)到财务部办理交、退款手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新专业学费和入住宿舍标准实行。如因新老政策交替导致费用标准有差异的,则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标准执行;涉及专业学费及住宿标准有差额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休学以及复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时间按照每年十个半月计算(由每年的91日至次年715日),学生需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签名和签章)的书面材料(注明原因、调整时间)到财务部办理退、交款手续。

退学和休学时间原则上以批准的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复学原则上以批准的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的,应按全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按半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已收取的学杂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九条 学生病逝或因病等原因退学,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可以凭审批的书面材料全额退(免)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学分制收费的按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未规定的内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