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财发〔2018〕47号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学校和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学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为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第五条 学校下属企业设立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封存、解封、转移等由学校人力资源部审定并提交相关资料至财务部,财务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设立、封存和转移手续等工作,职工应配合做好设立和转移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及缴存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学校按规定于每年7月对缴存额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遇计算口径及缴存比例提高、降低、缓交等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提交学校研究批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部分实行代扣代缴,职工因停薪停职、离职及辞职出国等各种原因,公积金代扣代缴和补扣补缴等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其他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补缴和复缴经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由财务部办理补缴和复缴手续。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提取、贷款、离退休支取、继承支取等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需要学校履行相关手续,本人可以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和服务方式通过线上(包括手机APP)办理或到银行柜台办理。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9版)作废。学校下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