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财发〔2018〕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学校办学资金的筹措渠道,加强对各类捐赠资金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二条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其宗旨范围内对学校捐赠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具体按照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为捐赠资金的管理部门,代行基金会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参照基金会管理的规定执行相关的手续。
其他经批准直接捐赠至学校的资金由财务部参照基金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募集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个人采用非公募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金,扩大办学资源。
第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六条 捐赠可采用现金、债券、股票、期权、保险金等形式,金额及方式不限。
第七条 捐赠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1. 社会捐赠;
2. 学校和政府资助;
3. 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收入;
4. 基金会的银行存款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具体按照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 捐赠资金应当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捐赠协议有明确用途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金学校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协议约定用途。
第十条 捐赠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1. 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等;
2. 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3. 资助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
4. 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5. 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6. 资助学校其他教育发展项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基金会的账户,统一管理。限定性捐赠实行项目管理,独立核算,非限定性捐赠由学校集中管理。捐赠资金设立的学校基金,一般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其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二条 捐赠的资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规定的支出。捐赠人对捐赠的资金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章 捐赠致谢
第十三条 学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签订协议书,开具捐赠发票、提供捐赠证书。并可根据捐赠方的要求提供其他致谢方式,包括固定资产冠名、奖助金冠名、发放纪念牌、网页致谢等多种方式。具体致谢方式由捐赠方提出后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捐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捐赠管理规定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捐赠赞助资金管理规定》(2009版)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