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审计大学财务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10-14浏览次数:2788

 

 

南京审计大学财务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项财务收入的管理,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条 学校收入管理基本原则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履行相应报批报备手续,做到坚持依法收入、足额收取和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保障学校权益。

2. 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集中核算”的原则,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和集中核算,其他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收入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收入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财务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1.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学校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国库指标和到账实拨资金等。

2.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应缴财政专户款缴纳后的财政专户返还和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3.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收到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补助收入和非专项资金补助收入。

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5.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服务收入、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等。

6.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主要包括同级横向转拨经费款和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取得的经费拨款。

7. 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短期投资收益、长期债券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8.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货币捐赠收入和实物捐赠收入。

9. 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主要为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

10. 租金收入是指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主要包括预收、后付和分期收取等方式取得的租金。

11.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取得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盘盈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三章 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按照收入的不同性质和资金来源,各责任部门应与财务部做好协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各项收入预算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负责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学生收费以外)、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等收入的各责任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申报工作,确保收入的足额实现。

第七条 负责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各责任部门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报批报备手续,依法签订有关协议。其中纳入创收管理的按照学院(部)创收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须执行学校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的管理办法。各责任部门应加强收入管理和合同管理,做到依法组织收入,保障学校收益最大化和确保收入的全额实现,并承担相应收入的追缴工作。

第八条 负责事业收入(学生收费)的各责任部门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报批报备手续,及时向财务部提交相关收费、退费等数据,并做好费用清缴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且未履行相关规定手续的一律不予注册,对违规给予电子注册的,由责任部门负责追缴欠费,具体按照学生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入的核算工作

第九条 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收入的确认工作,并到财务部办理结算和开具相应票据,结算须提供相关批文、合同以及具体明细等材料作为附件,票据开具执行学校票据管理办法。

第十条 收入核算坚持收入确认和预算安排同步进行原则,各责任部门应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的相关准备,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提交相应材料,做好预算支出的项目安排和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对学科、科研、教学等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履行相应的预算审批权和管理权,具体按照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按照规定做好相应的财务结算工作,及时发布往来款项,督促各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做好相关收入确认工作,不得长期挂往来款项,针对超过6个月以上的往来款项(非财政部门来款)将确认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收入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加强收入的管理,按规定及时上缴应缴财政款,将拨款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同时完善内部控制,合理设置岗位,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预算、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收入退付业务的,须按照相关制度和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原则上按照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和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组织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