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审计大学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10-14浏览次数:2045

 

 

南京审计大学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财务委员会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工作的完成,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务委员会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议事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审议学校预决算草案、财务战略规划、重大财务决策等事项,并形成书面的决议,向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提出决策建议。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一般由校领导,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研究院、书院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人数原则上为奇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同时可根据议题商定其他参会人员,委员会设工作秘书一名,负责议题整理和会议记录。

第四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题确定与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财务部收集和整理,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后,提交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召开财务委员会会议,凡未经同意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财务委员会的会议议程。

第六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为:

(一)审议学校预决算草案;

(二)审议学校财务发展战略;

(三)审议学校财经重大改革措施;

(四)审议学校重大投融资事项;

(五)审议学校重大资产变更方案;

(六)审议其他需要讨论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七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八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临时召集。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时方能召开,人数达到2/3及以上的也可以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近姻关系的人员的重大财务事项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重大决策建议的作出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建议决定。

第十四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建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会签后印发或上报,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存。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召集或主持人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都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  决策建议的使用

第十七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建议,应据实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全体会议成员必须按照会议决定做好解释工作,如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反映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务委员会成员在决策意见形成以后,均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精神。如确需变更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时,但又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财务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并经会议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财务委员会职责范围及议事规则》(2009版)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