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基建财务活动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设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1. 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2. 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3. 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4. 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5. 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条 本规定的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 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账簿和财务报表;
3. 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4. 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5. 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6.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建设资金是指学校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财务部依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金融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根据工程进度统一调配资金。
第七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财务部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八条 基建部门在立项时必须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应当组织论证,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并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提交党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基建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以分为非经营项目和经营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但必须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以及履行评估手续等;学校根据项目性质和相关规定确定权属,并按照相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 基建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并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同时进行财政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基建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协助财务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预算资金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基建部门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1. 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4. 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5.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 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7. 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8. 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9. 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七条 基建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1. 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2. 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3. 非法收费和摊派;
4. 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5.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6. 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7. 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特殊原因超标准的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级别报相应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用自有资金弥补。
第二十一条 基建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及设备购置,必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章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基建部门一般不得撤销,基建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基建部门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部门应牵头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内容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执行,项目竣工决算经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报批、备案、审减资金处置、自用固定资产处置等工作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基建部门应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基建部门牵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固定资产交接工作。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六章 财务结算及审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项基建投资支出及费用报销应控制在年度及项目预算范围内,未列入年度基建财务预算、应招标未招标、应签合同未签订合同以及合同以外的原则上不予支付。因国家政策调整、原材料涨价、工程变更等特殊情况按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办理资金结算。
基建部门应加强合同管理,在首次支付基建工程进度款或设
购置款时须提供财务部一份合同原件。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期间,财务部根据合同及有审计意见的《基建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支付申请单》和《基建工程完成工作量报表》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结算尚未完成审计前,支付工程款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80%。
第三十一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基建部门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由基建部门审核,审计部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财务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付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基建部门牵头使用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款、设备投资款的支付须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财政印制的非税票据、结算审计报告、合同复印件,经财务部审核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 基建报销单须履行以下签批手续,并经财务部分管基建的副部长审签后付款。
1. 报销单据需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以及基建部门负责人审签。
2. 符合学校大额资金管理要求的履行大额资金审批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规定向所在区统计局报送相关报表,并按规定向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规定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法律法规和文件为准,遇上级法律法规和文件中相关条款调整时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基建财务管理规定》(2009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