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审计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10-14浏览次数:1887

 

 

南京审计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债权债务管理,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债权债务分为学校的债权和学校的债务,包括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等往来款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债权债务时,应该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事后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往来款项。

第四条 审批人须认真审核待发生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要落实责任人员,定期督促清理。

第五条 财务部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债权债务的审核、核算等财务管理工作,按年度清理债权债务,并对债权债务风险进行评估。针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履行相应报批和核销等手续。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债权债务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债权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债权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预付款、暂付款和应收款等,学校不对外提供借出款,不为第三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其他应收款(暂付)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务开支,原则上不办理其他个人借款,预付款具体执行学校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 应收账款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外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 各项债权须定期清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报销的欠款由财务部定期催办;超过规定期限,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和清理期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欠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形式偿还的债务融资、应缴款项、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暂收)等。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是学校向金融机构等接入的各项贷款、融资租赁的负债和经批准发行的政府债券。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一)债务融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合理适度的进行债务融资,应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格按上级管理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债务规模须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财务部组织论证形成融资方案(包括学校资金现状、融资成本、未来收入等),方案报财务委员会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校长负责融资事项的业务审批。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融资,由相关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需求,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财务委员会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后,财务部组织论证并形成融资方案和履行后续审批手续。

(四)债务融资发生时,财务部和党政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审查和签订借款合同。财务部负责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到款资金应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债务融资台账详细记录融资到款、本息归还等事项。

(五)债务融资的偿还与展期。财务部应按合同约定筹措资金偿还本息,并将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提前偿还和展期由财务部与相关金融机构初步商谈后,报财务委员会审议,并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代扣代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收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收入,财务部和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主要指学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发生其他应付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对负债应定期清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入收手续,纳入当年的决算编制。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资产负债率0.5,流动比率2.0,速动比率1.0,现金比率0.2),对达到预警指标值的,应采用停止举债、加大偿还力度等措施将债务风险降低到安全程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受托代理资产和负债参照债权债务管理,具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