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依据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理事会及其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长会议成员由全体理事组成,监事列席。
第五条 理事会秘书长具体领导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所有基金会理事会等会议,草拟议程及准备有关材料,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尽快提供给所有理事;负责催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应当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时间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 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情况下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提议人应当通过办公室或直接向理事长提交经签字的书面提议。理事长认为提案内容和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经其同意,可以由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
第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会议事项或取消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和说明情况,在取得全体理事的认可的同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受托人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理事不得委托关联理事代为出席;关联理事也不得接受关联理事的委托。
第十三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未参会也未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长进行提醒;连续三次未参会也未派代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需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召开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以该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档等原始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四章议题与议程
第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议事范围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理事会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这些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由秘书长拟成或两名理事临时动议,交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九条 理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理事均应当及时告知理事会、监事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且应当紧密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理事会通常以举手或投票(必要时)的方式进行表决。受托出席会议的代表一般没有投票表决权,特别书面授权且在会议之前呈交秘书处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四条 涉及人事任免、章程修订、融资项目、投资项目以及重大资助项目(50万元以上的定向捐赠和5万元以上非定向捐赠项目)等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有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原《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2016年)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