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规范管理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各类捐赠。
二、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基本原则是: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者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3. 有特定意愿的捐赠应符合基金会宗旨。
三、捐赠可以是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房产、地产等,也可以是有助于学校建设的实物,如图书资料、科研设备、教学仪器等。捐赠款一律进基金会账户,捐赠物品需按资产入账。
四、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工作,接受捐赠流程:
1. 基金会与有捐赠意向的企业或个人沟通,了解捐赠的意愿和要求。
2. 基金会和捐赠方起草捐赠协议,详细确定协议条款,包括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3. 基金会与捐赠方正式签署捐赠协议。
4. 捐赠方按照协议将捐赠资金或物资转入基金会,基金会向捐赠方出具捐赠发票。
5. 基金会依照捐赠方指定用途落实监督该捐赠款使用,对捐赠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捐赠项目的重要信息。
五、基金会接受的各项捐赠收入应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且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以及上级有关基金会管理规定。
六、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南京审计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企业和个人对基金会进行捐赠。
七、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八、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2013年)作废。
九、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书(样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