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审计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1-24浏览次数:2288

 

 

南京审计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放管服”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合理补偿学校科研间接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间接费用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的核定,由课题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经费预算表或预算说明书中明确,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间接费用依据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40%。

 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优先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对间接费用实行切块管理,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房屋占用和水、电、气、暖暂时纳入管理费统一收取。在管理费足额计提的条件下,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课题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我校的,其所负责课题的间接费用扣除足额管理费后的余额可随课题直接费用余额一并转至新单位,按照新单位的相关规定继续使用支出。课题负责人非正常脱离我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研处及相关的具有独立建制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教学部、研究院等)负责该课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因工作变动由其他单位调入我校的科研人员,其所负责课题的间接费用余额须随课题直接费用余额一并转入我校财务账户,继续按照本办法集体管理费后使用。

 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一)管理费在办理经费入账时相关规定提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收取(不含外拨部分),其中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原则上文科项目最多不超过0.5万元,理工科项目最多不超过2万元。经费2万元以下的项目免收管理费。

学校和学院(部)不再以其他名义从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学校提取管理费的50%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科研部门;50%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管理费单独设立项目,专款专用。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运行和管理人员发放,其中发放比例不超过80%,人员发放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发放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原提取的管理费由原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使用。

科研绩效支出的管理与使用

(一)绩效支出主要用于课题研究人员的科研绩效发放。绩效支出=间接经费-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由项目组确定发放给课题组成员及其他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并向创新绩效突出个人倾斜

(三)绩效支出根据课题拨款进度、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两次发放。在课题研究期限内提取间接经费总额的8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发放余下部分绩效。

(四)绩效支出发放流程:

1. 项目组提出,并经学校流程平台申报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经所在部门(学院、书院、研究院)和科研处审核后作为发放报销附件。 

2. 项目组根据批准后的流程完结打印件,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酬金支出须申请绩效支出发放方案栏明细一致。支付给个人的绩效奖励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课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不配合管理部门要求,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检查或结题验收未通过;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报批;

4)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间接费用的预算不得调增,调减须履行相应审批手续。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学校科研、财务、审计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间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规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将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南审财发〔2019〕26号)作废。校内现行的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出台,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