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审计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2-20浏览次数:2208

 

 

南京审计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部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及下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财务部设置出纳、复核、对账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与复核、对账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档案保管和账目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支付和审核网银指定不同人员保管。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2. 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准确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3. 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预留印鉴,购买和保管空白凭证。

4. 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对货币资金盘点。

5. 负责银行POS机等设备的管理、使用和保管。

6. 负责货币资金的缴存和提取,银行回单打印、领取。

7. 及时了解货币资金余额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2. 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3. 妥善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

第八条 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第九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由不同的财会人员担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支付流程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货币资金支付(含合同)金额在0.5万元以下时,由会计审核人员直接审批金额0.5万元(含0.5万元)到5万元5万元)的由结算中心主任审批;所有借款及5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须由分管结算中心的财务负责人审批。

基建财务审批权限按学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单笔(单项合同)金额在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按照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银行账户活期资金调度存放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账户,并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因支付结算、非税收入缴库等需要的,可以跨银行账户统筹调度,不超过500万元的分管结算中心的财务部副部长审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须财务部部长会签。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在资金原账户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在原银行存放以实现保值增值,签批方式参照本条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账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学校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定期存放。定期存放一般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的,可以在该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竞争性方式定期存放资金可以学校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公开招标为主。公开招标流程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组织综合评分、发布中标公告、资料存档备查。其他方式参照执行。

集体决策方式定期存放资金应当对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即不得将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集体决策流程包括选择备选银行(一般不少于3家)、决定存放银行(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形成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评分过程和结果,反映备选银行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资料存档备查。

定期存款存放由财务部门提出资金存放需求,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其中,采用竞争性方式存放的,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招标采购中心具体实施,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报告;采用集中决策方式存放的由党政办公室、发展改革办公室、财务部、国有资产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过程和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

学校应严格账户管理,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账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存放资金。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支付流程。经办人在线填报或填写纸质报销凭据,并按财务报销规定提供相关凭据,制单人员审核并制单,然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凭证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出纳进行付款。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因特殊事项需要大额现金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到财务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八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日清月结制度,现金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每日盘点,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条 外币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学校要从严控制单位账户数量,切实加强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需要新开立或变更账户存放资金的,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银行,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择银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校工作人员或在册学生。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并提醒经办人员在收到签发的支票后认真核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

因各种原因收回原支票,须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根据需要重新开具支票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领用业务,如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空白支票的,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填写空白支票时应注明用途、日期,小写金额用“¥”封顶。开票后三内,经办人应将支票回单交会计审核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出纳人员进行销账。

第二十六条 使用“银校互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调节表须银行对账人员、结算中心主任签字,银行余额调节表涉及金额较大(超过100万元)须分管结算中心的财务部负责人审签。

完成上述程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次年装订成册,在履行其他规定审批后,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六章 国库支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财政厅的规定和程序在工商银行设立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性资金的授权支付和清算,学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库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做好国库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并根据需要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额度,在支付过程中做好支付方式的统筹调配,确保支付工作满足管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 用款计划的编制由出纳具体负责,编制工作须会计结算中心和预算管理科的科室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置录入和审核人员,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按照规定对全校所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库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结转或收回,对因项目建设等原因而造成国库资金被收回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学校追究项目负责人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银行票据由出纳购买,交由相关人员保管。校内票据由财务部印制和保管。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银行票据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退回时,未记账的,出纳可直接重新开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已记账的,应重新填写记账凭证。如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银行的票据还须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十七条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八条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

第三十九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部负责人对财务部货币资金负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对学校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2. 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3. 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是否账实相符、账簿相符。

4. 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包括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流程。

5. 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保管情况。

6. 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包括是否手续健全,是否存在漏洞。

7. 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提请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下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南审财发〔2018〕37号)作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