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暂付款的办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根据财务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主要发生在大额采购、工程结算等经济业务中。
第三条 暂付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教职工。学校原则上不对学生和非本校教职工办理借款。
第四条 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当从严控制暂付款业务的审批,保证借款用途与实际相符,杜绝无明确用途的借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暂付款的管理原则
1.预算控制: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内借支,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不予办理。
2.公款公用:只能用于学校事业相关支出,必须按借款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或公款私存。
3.及时结算:严格按照“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借款人前账未清,又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4.按时清理:财务处加强暂付款清理,采取专人负责、定期催报、限期归还、逾期扣款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责任共担:借款人(包括经办人)和项目审批人对暂付款共同负责。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报销、偿还以及款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审批人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差旅、会议、培训、小额采购等业务中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业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借款程序
1.申请借款单。借款人办理借款时,需网上预约暂借款业务报销单或填写南京审计大学借款单,借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报清楚,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借款应说明借款事由,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合同、通知、批件等)。
2.履行签批手续。借款人申请的网上预约暂借款业务报销单可履行线上或线下审批流程,手填借款单需借款人签字后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借款用途及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借款用途应与支出内容相符。因特殊原因,借款人不能亲自办理而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应在经办人栏签上代办人本人的名字。
3.其他审核要求。学科、科研等专项经费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他签批手续。
4.借款金额超过50万元(含),须按照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
第八条 暂付款报账期限
1.借款人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报账还款,借款报账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遇寒暑假自动延期,有采购合同约定的按照交货时间算起。
预付给外单位的工程等合同款,借款人应在工程或项目验收结束后6个月内办理报账还款结算手续。需跨年度结算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审批人签字后送财务处备案。
2.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未及时报账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报销的时间),在经费审批人签字后送财务处备案。
3.已经办理借款但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需要使用者,应及时归还借款。
第九条 暂付款的清理
1.各部门、各单位应重视暂付款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财务处做好暂付款的清理工作。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该项业务清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借款人及时核销借款。
2.因调出、辞职、读研、毕业等原因离校的人员,必须核销借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提前办理借款的清还手续。
3.财务处要加强暂付款日常催结和定期清理工作,及时公布逾期未结清借款情况。
第十条 暂付款逾期处理
1.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报销手续又未提交书面报告的,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2.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又未提交书面报告的,学校授权财务处暂停发放借款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直至达到借款总金额,借款人工资无法暂停的按顺序停发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工资。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1.对未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2.对挪用公款或公借私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南审财发〔201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