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年度预算指标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预算的管理要求和教育厅提出的编制要求,贯彻学校提出的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学校定岗定编总体实施方案,合理划分财权,赋予学院人财物管理自主权,促进学校财务增收节支成效,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标准化管理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预算指标分配原则
第二条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保民生、保运转、重绩效、促发展的原则,以生均培养成本为基本点,延展省属高校拨款模式,坚持全口径预算编制,将常规预算指标和重大项目指标同步编制,确保学校总体预算平稳。
第三条 坚持任务和预算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师核定编制数、学生规模以及上级规定、部门职责,按照财务分预算指标、人事核绩效指标、学校考核增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常规预算指标进行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全面预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对各部门进行整体绩效管理,对重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项目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要求。
第三章 预算项目指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项目分类管理,按照标准化预算编制和重大项目定向编制相结合的方式设定项目,具体包括人员类预算项目、运转类预算项目、特定目标类预算项目、发展基金类预算项目、其他外来类预算项目以及学校预留机动经费项目。
第六条 人员类预算项目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人员工资支出项目,包括人员薪酬、工会经费、医药费、奖助学金等。主要以教师核定编制数、学生人数为标准测定预算指标,同时结合校院两级管理要求进行指标分配。具体支出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运转类预算项目为维持学校基本运行的商品服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业务费、学生教育经费、后勤运行费、部门专项运行费(含三公经费)、合作办学经费、专项债券本金提取和利息支出等,主要以教师核定编制数、学生规模、收费情况、资产规模、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为标准测定预算指标,同时结合校院两级管理要求进行指标分配。具体支出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特定目标类预算项目为保障学校特定任务的商品服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内涵建设经费、专项维修改造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主要以内涵建设任务、上级财政拨款规模、学校资源状况等为标准测定预算指标,同时结合校院两级管理要求进行指标分配。具体支出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发展基金类预算项目为支持学校各部门自主管理的基金类项目,包括学费分成发展基金、特色项目发展基金、创收发展基金以及增收节支基金等,主要以收费比例分成、创收结余分配、部门增收节支分成测定预算指标,学校可按各部门获取社会资源情况予以适当创收发展基金配比,具体支出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其他外来类预算项目为科研课题、培训创收、社会捐赠等项目,以实际到账情况安排预算,具体支出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机动经费项目主要用于学校重大、突发事项的预算指标安排。
第四章 预算指标分配及执行
第十二条 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每年9至12月分配下一年度人员类、运转类、特定目标类、发展基金类项目及学校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指标,同时做好重大项目库预算安排。每年1-3月分配当年创收发展基金和增收节支基金预算指标,每年9月调整当年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预算指标下达后,各部门填报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表、重大项目库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表、预算支出结构表,由项目负责人,学院、书院党政负责人或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并盖章,报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各部门分拨指标由部门负责人(学院和书院为党政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下达,预算支出结构表由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要求,依据上级规定报送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表、采购预算表,由项目负责人,学院、书院党政负责人或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并盖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十五条 人员类预算项目、运转类预算项目及学校预留机动经费项目跨年
结转,年末余额学校收回,其中,各部门绩效工资和专项绩效项目可结转使用至次年6月底;特定目标类预算项目按照建设期进行管理,原则上跨年结转不超过一次;发展基金类预算项目跨年循环结转;其他外来类预算项目原则上跨年循环结转,有文件要求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绩效工资预算指标的分配由人事处牵头核定,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配合,其中,校内人员劳务薪酬预算指标由各部门申报,人事处和财务处核定;调用学费分成发展基金发放绩效工资的,按1:0.5比例上缴调节金;调用特色项目发展基金、创收发展基金发放教学科研管理奖励的,按照《南京审计大学创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设备、设施等购置、更新、维护、改造费用由学院承担,从学院项目经费中列支。
学院教师引进费用由学院承担10%,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经学校批准后可由学校承担,具体由学校人事处统筹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大学年度预算指标分配办法(试行)》(南审财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