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会计派驻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2-25浏览次数:79

南京审计大学会计派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对学校下属全资企业财务及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会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派驻制的实施范围

第二条 对学校下属具有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的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实行会计派驻制。

第三条 对学校下属企业,学校派驻会计主管,下属企业的其他财务人员由其自行聘用。

第三章  派驻会计主管的管理

第四条 派驻会计主管的任免、变动由校长办公会审定,财务处对派驻会计主管进行选拔和管理,受派单位不得擅自聘用、解聘或调整派驻会计主管。

第五条 会计主管的派驻工作原则上结合学校岗位聘任工作进行。按照“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或受派单位推荐,财务处初审后经与人事处会商并征求受派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派驻的会计主管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财务处与派驻会计主管签订派驻责任书。

第六条 派驻会计主管的编制由人事处单列,派驻会计主管原有的身份不变。派驻会计主管的行政关系隶属于财务处,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派驻会计主管享受学校在岗管理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受派单位应将派驻岗位的酬金、福利、奖励等转入学校。派驻会计主管不得额外享受受派单位的其他任何福利待遇。

第八条 派驻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岗位聘期为四年。如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可续聘一任,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聘期。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派驻会计主管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及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派驻会计主管的相关考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并征求受派单位意见,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对违纪违规者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派驻会计主管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学校岗位聘任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受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派驻会计主管,派驻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单位从事财务相关工作。

第五章  派驻会计主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遵守国家财经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受派单位财务负责人职责,参与受派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机构和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为受派单位发展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六条 依法履行对受派单位的财会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审核财务相关事项,与受派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按期向财务处报送受派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受派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对受派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人员和事件,有权向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受派单位不得干涉。

第六章  受派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受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同时有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受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使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任何方式阻挠派驻会计主管开展工作;不得另行设置财务组织机构和人员或隐瞒经济事项,坚决杜绝财务管理任何漏洞。

第二十条 受派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派驻制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级部门负责人要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派驻制的实行,同时要为派驻会计主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工作环境,保证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受派单位有监督派驻会计主管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会计委派主管,受派单位可以向学校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撤换派驻会计主管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接受派驻会计主管的单位负责人,学校将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对侵犯派驻会计主管职权、打击报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受派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派驻会计主管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聘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因工作渎职、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不依法依规组织财务工作,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3.参与私设“小金库”、做假账、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4.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

5.索要受派单位酬金、福利或变相福利待遇的;

6.因相关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7.有其他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核算单位需要派驻会计主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大学会计派驻制实施办法(试行)》(南审财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