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科研事业服务、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任务的一种财务辅助管理人员,主要配合项目(课题)组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和经费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培训,做好科研项目财务服务工作。
2.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办理编制、审核、调整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等手续,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3.负责跟踪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情况,及时办理立项到账手续。
4.负责及时向项目组成员收取已发生费用的票据和相关材料,并进行整理、归类,完成签批和报销手续。
5.负责对科研项目的各类借款进行及时催还、清理。
6.负责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推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7.负责编制科研项目中期、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待财务审计、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8.完成项目(课题)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财务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按照“按需选聘、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择优聘用。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可以由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担任:
1.第三方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代理记账公司);
2.课题组以外人员,原则上为校内人员或在校研究生。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人选、聘期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决定,项目(课题)负责人为科研财务助理提供业务培训支持。
第七条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的课题组(科研团队),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课题组(科研团队)提供财务服务。其他科研项目,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配备。可采用单独聘用或联合聘用的聘用方式,鼓励多个科研项目(课题)组联合聘用科研财务助理。
第八条 劳务费支付方式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劳务费标准由项目(课题)组和科研财务助理根据合同或约定自行确定;联合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由其服务的项目组共同支付。
第九条 劳务费预算管理
使用课题组以外人员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在其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由项目(课题)组凭票据、协议等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费用;项目(课题)组应足额保障劳务费预算。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条 科研处、财务处负责组织业务培训,并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职责
1.应根据项目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
2.应明确科研财务助理工作职责、有关待遇等;
3.支持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组织和监督科研财务助理依法依规履职;
5.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聘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发放参照科研财务助理方式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南审财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审计大学科研财务助理(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