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2-25浏览次数:127

南京审计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校级立项的学科、专业、科研等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含上级财政拨款、学校预算资金以及以市场委托方式依据合同约定而取得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做好专项的立项论证与材料审核等工作,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2.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务处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3.负责校级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报工作,负责各级各类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报批和报备等工作;

4.监督和督促专项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满的验收工作;

5.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负责人调整的申请、审核、备案、报批等工作和手续;

6.协助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评价;

7.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8.负责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绩效目标;

2.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

3.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4.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书;

5.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的职责

1.按上级要求,协助做好各级各类资助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工作,并指导编制专项预算;

2.负责学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专项资金预算模板制作以及预算下达工作;

3.负责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根据需要向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6.负责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

7.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等做好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八条专项资金按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和审核项目申请。如申请的资金用途有交叉的,则须由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后申请。学校统筹安排上级专项和校级专项申报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内容按照申报文件和任务书等要求填报。其中,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申请超过10万元(含)须提交论证报告,纳入重大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分期投入必须有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如上级资助项目与校内预算安排重复,原则上相应冲减学校预算投入。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专项管理,须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通过国库下达的专项资金,财务处根据专项资金性质和使用要求进行预算指标统筹安排和预算下达,相关管理部门做好预算指标的分配。非国库下达的专项资金,财务处计入往来款项,各部门及时关注往来款项情况并根据相关材料做好指标分配和预算下达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学校统筹下达批准的校内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实际到账金额和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预算下达表下达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表,经管理部门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涉及调整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完相应的预算调整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表经管理部门审批盖章后提交财务处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开支与专项内容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为2年,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应按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到期按资金具体管理规定应办理结账手续,结余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采用冻结、统筹用于后续建设、原渠道收回等方式处理。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预算的,须另行申请设立。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该专项资金的使用。

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3.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的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实施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绩效动态监控、预算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财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分工内对专项资金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审财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