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财会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和完善财会监督体系,发挥财会监督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对高等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协同贯通原则,把握财会监督的政治属性,有力推动国家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学校重点任务工作有效完成,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会监督制度,明确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结果运用等。党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财会监督工作汇报1次,根据需要不定期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财会监督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条 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发展改革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合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财会监督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的财会监督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
2.研究决定学校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听取财会监督工作汇报;
4.研究财会监督结果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5.研究和处理财会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负责人兼任。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认真落实上级相关部署,拟定学校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根据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开展工作,推进财会监督与职能监督协同机制;
3.对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和问题整改进行督办;
4.履行财会监督主责部门责任,防范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5.健全财会监督队伍,建立特邀监督员队伍,发挥专业技术支持,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6.开展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设计部署相应信息化系统;
7.完成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担负项目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财会监督中要配合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学校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合理配备具有财务、审计、经济、法律、纪检监察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财会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章监督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坚持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学校中心工作作为财会监督的首要任务,聚焦推进高质量发展、保障重点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保障学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聚焦资金资源配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财经纪律、内部控制等重点方面。
第十条 监督内容和范围: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学校中心工作情况,紧盯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要环节;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刚性约束,紧盯预算与国库执行、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招标采购等重点方面;
3.聚焦资金资源使用效率,依据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紧盯项目开展不力、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情况;
4.重点关注党的作风建设,紧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隐匿变异问题;
5.强化财经纪律执行,紧盯是否存在虚假业务套取资金、突击分钱等贪污行为和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
6.持续关注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和完善学校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建设;
7.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财会监督主要形式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特邀监督、联合监督等。各类监督应灵活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研督导等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现场非现场等模式,充分共享使用各类监督成果。
1.日常监督,财会监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职责相对应的日常财会监督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2.专项监督,财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3.特邀监督,特邀监督员定期对日常财经行为开展工作研判,参与特邀监督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4.联合监督,根据纪监巡审和财会监督工作的需要,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督。
第十二条 深化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深化与纪监巡审协作机制,配合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强化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系统监督、成果共享,建立与其他监督的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成果互认,共同推进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三条 深化财会监督与内部治理的有机统一,完善在内部治理建设中的作用,通过财会监督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治理和内控机制,前移监督关口,注重事前提示预警、事中纠错纠偏、事后查处整改,推动财会监督全流程全链条贯通,提升内部治理成效。
第十四条 建立财会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定期汇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专项报告重点问题监督情况,按期报告特定监督任务落实情况,常规报告预决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1次听取专题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 建立财会监督问题通报制度,财会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受理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细化举措并务实解决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及时向当事人及所属单位出具监督提醒函或整改通知单。
第五章监督纪律和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强化财会监督工作纪律,对拒绝、阻挠、拖延和提供虚假或者重大遗漏信息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财会监督中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等行为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资金安排、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评奖评优参考,成为单位考核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针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照“当下改”与“长久立”的原则,督促整改单位剖析问题成因、吸纳合理建议、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长效管理,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九条 强化财会监督对其他监督的工作支撑作用,做好问题的分类处置,发现监督对象可能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向财会监督领导小组报告,并办理线索移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