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财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留学生指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各类来华留学的学生,包括交换生。
第二章收费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收费包括留学生应该缴纳的住宿费、电费、公寓设施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1.住宿费指留学生居住使用学校学生公寓的费用。
2.电费指留学生使用电量需要缴纳的费用。
3.公寓设施保证金指留学生使用宿舍钥匙、门禁卡、房间及设施的保证金,退宿时,须保持房间及设施完好清洁,并交还钥匙、门禁卡等。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费标准将根据物价变化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宿费:学生公寓单人间6000元-12000元/生·学期(此收费不含寒暑假期间住宿,学期时长按照当年学校发布的校历中显示的学期时长前后各放宽一周时间);寒暑假期间继续居住按照学期时长外实际居住天数另外收取,收费标准:单人间40-80元/生·天。双人间按单人间收费标准折算收取,具体以实际入住情况为准。
有财政补助的项目按照补助标准执行,有中外双方协议的按照协议标准执行,无财政拨款、协议的,具体由承办学院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确定收费标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2.电费:每人每月免费提供180元用电量额度,超出部分按校区所在地用电收费标准缴费。
3.公寓设施保证金:300元/人。
第四章缴费
第五条 缴费时间:根据学生报到日程安排,提前准备好缴费金额并在规定时间缴费。
第六条 缴费方式:
1.住宿费:每年住宿费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收取,交换生可按学期缴纳;寒暑假需要额外居住的天数需在学期结束至少15天前提出申请并缴纳住宿费。
2.电费:学校按月将免费用电量额度充入电卡,不足一个月的按6元/生·天标准充值,超出部分留学生自行缴纳,可通过学生缴费平台(完美校园APP)进行线上缴费。
3.公寓设施保证金:留学生办理入住时,需一次性缴纳,退宿时由所在学院统一办理退费手续。
4.住宿费、公寓设施保证金可至财务处会计结算中心进行线下缴费,支持现金、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多种方式缴费方式。
第七条 缓缴:留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住宿费的,应办理缓缴手续。学生本人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五章退费
第八条 留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申请退宿的,按下列标准退还住宿费,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1.书面申请退宿日期在开学一个月内,扣除学期标准的20%,剩余住宿费退还。
2.申请退宿日期在开学一个月后,该学期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无故辍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不予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商务部、教育部援外学历学位教育项目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等拨款中含住宿费的,学校不另外向留学生收取住宿费、公寓设施保证金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