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5-05-13浏览次数:10

南京审计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校发〔20241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劳务薪酬类发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酬金发放按照预算管理,没有预算不得发放,发放坚持必要性、真实性原则,采用限额管理,根据工作量在限额内自定标准发放。

第三条 劳务类别包括专家学术报告、专业咨询评审、考试相关考务、外聘教师课时、媒体宣传稿酬以及学生劳务等。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学术报告费

1.学术报告费校外专家限额:院士 10000 /次、博导正教

6000 /次、高级职称及以下专家 4000 /次;校内专家限额为高级职称及以上 1200 /次,其他专家 800 /次。

2.国家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资深教授和其他知名专家可按照不超过院士标准发放;校外司局级以下、司局级及以上作为专家的可分别按不超过高级职称、博导正教授限额执行。

第五条 咨询评审费

1.专家咨询(评审)费限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 2400 /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 1500

/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上浮 50%执行。会议咨询半天的按照限额的 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限额的 50%执行;通讯每次按限额 50%执行,单次咨询的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用会议标准执行。校外处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专家的可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限额执行,校内专家发放减半执行。

2.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限额: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 /人,超过半天的按每超过 1 小时增加 100 /人;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 2 小时以内的 300 /人,超过 2 小时的按每超过 1 小时增加 100 /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前述限额执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 200 /人;考虑地区位置,在校区外组织的评审项目,可发放交通补贴 100 //次;采购开标前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评审按照本条第 1 点标准执行。

3.教学督导费发放限额:在职教师10000 /人·年,退休人员 30000 /人·年。

第六条 招生及考试费

1.研究生招生考试发放限额:监考费 250 /人·场,考务费 350 /人·场,巡考费 350 /人·场,现场(网上)确认、保密室值班、押送试卷、整理试卷 200 /人·半天,复试的面试发放限额为 3000 /人·天。

2.省级及以上英语(含口语)、计算机、学科竞赛等考试发放限额:监考费 200 /人·场,考务费 300 /人·场,巡考费300 /人·场;普通话考试考务费 300 /人·场。

3.学校 3+2 合作项目考试、校内特色专业选拔考试、学位考试、党校考试、三校联考、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发放限额:命题费 1500 /份,监考费 100 /人·场,考务费200 /人·场,巡考费 200 /人·场,阅卷费 10 /份。

4.学校日常教学的监考费用限额: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以外的教师监考费 100 /人·场,不发放考务费、巡考费等其他费用。

第七条 论文评审及答辩费

1.研究生论文评审和答辩费限额:硕士研究生论文评审 300/篇、答辩 300 /生,博士研究生论文评审 600 /篇、答辩600 /生;答辩标准不低于 2000 /人·场。

2.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自考学生论文指导、评审和答辩费发放限额:论文指导 300 /生;论文评审 200 /篇;论文答辩200 /生,答辩标准不低于 1000 /人·场。

3.校内专家发放减半执行;答辩秘书限额为 100 /人·场,购买评审服务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八条 课时类费用

1.党校和青共校课时费限额:1000 /半天,校领导和各级党校、青共校负责人不发放。

2.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课时费限额:副高及以下职称100 /课时,正高及以上职称 110 /课时;自学考试二学历课酬标准同档上浮 10 /课时。

3.研究生培养课程外聘教师课时费限额:副高及以下职称600 /课时,正高及以上职称 800 /课时,全英文课程 1000/课时。其他外聘教师课时费限额:400 /课时。

第九条 宣传稿酬类费用

1.学校刊物稿酬发放限额:特稿 3000 /篇,约稿 2000 /篇,其他 1500 /篇;审稿费 300 /篇,组稿费 400 /篇,翻译费 1600 /期。

2.学校官方报纸、官网、微信、视频号、抖音号、微博等官方宣传平台稿酬发放限额:特约类稿件 1000 /篇,专题采访和视频稿件 500 /篇。

3.媒体宣传奖励限额:中央媒体奖励 1000 /项;省级新闻媒体和其他媒体奖励 500 /项;学校媒体发布后被其他媒体转发的奖励 100 /项;微信公众号阅读量 2 +奖励 1000/篇,阅读量 1 -2 万奖励 600 /篇,阅读量 0.5 -1 万奖励 300 /篇。

4.部门工作人员不发放。

第十条学生劳务类费用

1.研究生三助发放限额:研究生助管每月 800 /生·月;研究生助教限额每月 800 /生·月;研究生助研限额硕士研究生1000 /生·月,博士研究生 2000 /生·月。

2.在校生勤工助学和临时补助限额:勤工助学岗位 1000 /生·月;临时补助 3000 /生·年。科研和内涵建设项目临时聘用在读本科学生从事项目建设和研究的,按照不超过勤工俭学的发放限额执行。

3.学生志愿服务补贴限额: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误餐补贴 100 /生·天。

第十一条学生竞赛奖励

1.学生竞赛奖励(含奖品和奖金)限额:学生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500 /生、300 /生、100 /生,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分别上浮 100%50%,团队奖金限额不超过 4 人次。

2.学生竞赛的指导教师奖励(含奖品和奖金)纳入学校教学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其他发放

1.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院承接创收任务的社会培训的培训费发放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2.其他有法规、协议、文件等依据且有校外资金来源的,根据其依据办理发放手续。

3.其他因工作需要发放劳务的,可提供文件依据或工作需求,经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后,报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发放手续。

第三章 结算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酬金发放按日常报销签批流程办理,根据报销规定提供必要的附件,达到大额资金支出标准的应履行大额资金审批。校内人员和校外人员的发放限额分别为税前金额和税后金额。

第十四条劳务酬金原则上发放至个人银行卡,校外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件号码,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特殊情况须书面说明,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承担该事项的解释责任。

第十五条教职工参加学校正常的工作会议、委员会会议、部门学术活动以及本职工作的原则上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第十六条 劳务酬金限额与上级管理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大学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南审财发〔201843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