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且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定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级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人文社科项目等。
第三条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按照“统一管理、充分放权、优化管理、强化绩效”的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为科研人员营造潜心研究的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体,“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费用支出标准、使用规定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和保障项目有序开展,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承担监管责任,负责指导、审核与监督项目经费支出。
第六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按照规定签署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附件),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积极主动配合接受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七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支出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的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九条“包干制”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和管理费,具体支出范围参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进度和需要分配,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管理部门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核定基数。项目主管部门对绩效支出有比例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若主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研究需要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自主经费总额的60%。管理费提取按照学校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购置设备材料及自制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相关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执行与决算
第十一条“包干制”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版面费等费用;
2.假借参与项目成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虚构人员名单等冒领、套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等;
3.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开展虚假协作、使用虚假票据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4.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5.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娱乐、健身、旅游活动以及购买礼品礼券、消费卡券(含电子消费卡)等;
6.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以及应当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7.项目负责人随意调整项目支出、提供虚假财务明细、填报虚假决算资料等;
8.项目经费列支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或承担单位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应付款项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科研等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结余经费允许学校统筹使用的,按学校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或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已拨付资金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相关内容等信息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主动配合、如实公开相关内容,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将项目经费使用纳入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以及其他职能监督范围,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在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学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南京审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