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5-05-13浏览次数:10

南京审计大学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南审发〔2025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战略,规范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增强内涵建设资金支持科研事业发展的作用,提高资金资源绩效,根据科技创新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为学校资金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支持的方向主要包括:支持开展基础学科、特色文科以及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支持青年教师、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科研活动;支持新兴、前沿、交叉科研创新研究和平台建设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校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提升服务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能力、自主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为目标,推进有组织科研,开展基础性研究,厚植学术土壤。

(二)投向聚焦。对标高水平大学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任务,紧扣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聚焦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科学配置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资源。

(三)归口管理。强化归口管理,统筹规划校内课题立项工作,集中组织和发布项目立项情况,明确资金来源,公开项目资助经费,强化业财融合,增强预算资金配置科学性。

(四)绩效优先。坚持绩效目标导向,注重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将中期检查与经费拨付进度紧密结合,注重项目产出绩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科研处、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务处、研究生院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党建思政科研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项目、标志性成果预研究项目、政策规定配套项目、高教研究科研项目、教学改革科研项目、教学和科研成果资助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的立项、资助、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立项校内科研项目,如有上述科研项目立项需求的,在部门年度预算资金额度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费转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纳入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校内科研项目预算、核算、决算以及结余管理等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校内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每年集中分类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遴选工作,实行项目库管理,按年做好资助计划安排;对于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立项不资助项目,在立项文件规定额度内实行预算总额控制。上述项目纳入学校重大项目管理,经批准后编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做好项目资助的申报组织工作,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团队,关注项目资助进度,承担依托单位管理责任,监督项目研究进程和经费使用,推动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完成预定研究目标,形成项目验收材料,积极推进项目成果应用和转化。项目任务书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编印。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等变动的,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预期不能结题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最多可延期1年。

第十一条 项目到期(含延期)前1个月,项目负责人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结题报告、经费决算等相关资料。对无法按期(含延期)结题验收的,收回项目结余经费,结余经费不足拨付总额50%的部分应由项目负责人退回,同时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资格2年。

如遇项目负责人离职等情况无法继续该项目建设的,应提前办理结项,否则按无法按期结题方式办理,特殊情况由归口部门研究办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学校采购、合同、资产和报销等相关规定,支出中涉及软件、硬件、改造等须执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第十三条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劳务费、业务费,不设间接经费。其中: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包括硬件设施和软件等,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的支出。其中,涉及固定资产的纳入学校资产配置预算,办公设备、家具等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

(二)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校外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严禁用于校内在职人员劳务类发放,不得开支校内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学生奖学金等。

(三)业务费是指除设备费、劳务费以外的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低值易耗品、测试化验加工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等。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图书等严格执行财政资金列支标准、清单标准和入库标准等,不得参照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上浮,不得列支业务接待费、通讯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可自行调剂使用经费项目,无需提供基本测算。原则上不得安排外协支出;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外协支出的,应在申报书中明确,且须签订外协合同,明确外协任务和经费指标,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论证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教学和科研成果资助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项目两类项目按照聘期管理,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他项目经费有效期为2年。立项资助经费在到期当年年末收回项目结余指标。对于延期的项目,应在延长期限的到期当月收回项目结余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列支学校发布的负面清单范围内的支出,不得列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项目考核管理,强化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项目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财务处作为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科研项目经费实施财会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校内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接受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依托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4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