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域因错误政绩观导致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集中在基建工程、科研经费、招生录取、物资采购等权力密集领域,同时违规吃喝、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作风问题屡禁不止。其中,科研经费管理乱象已成为高校廉政风险的突出短板。在科研领域,随着国家科技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科研经费管理漏洞逐步显现,少数科研人员漠视财经纪律与科研规范,将公共科研经费异化为个人牟利工具,以各类方式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该类行为既造成国有资金损失,也践踏科研诚信底线,严重污染高校科研生态。据此,学校纪委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收集了相关典型案例,请校内科研工作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一、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二:北京某高校教授王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让学生办理银行卡并实际控制使用的方式,虚报劳务费、虚开发票,共计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其中323万余元被其据为己有。2017年7月,王某某因贪污罪和行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
案例三: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四: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二、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二: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另外,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四:“90后”福建医科大学硕博生柴某某于2018年至2023年,在没有开展真实科研实验、无实际采购情况下,通过校外控制公司虚开科研试剂、耗材发票;冒签科室医生姓名,伪造验收单、入库单,提交财务报销;资金到开票公司后,扣除手续费,余款转入柴某某某控制账户支配、使用。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达累计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三、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浙江某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二:某高校教授王某某将空壳公司充当外协,虚开发票套取经费。王某某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期间,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实际控制,将其列为课题唯一外协单位。在无任何实际外协合作的情况下,签订虚假技术开发合同,虚增合同金额,开具虚假发票,累计套取科研经费1200余万元,资金转入空壳公司后以“劳务费”“材料费”名义套现,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王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三:公立甲大学某学院副院长郭某某勾结外协,300万经费被私分。郭某某自2015年起利用实验室负责人职务便利,指使课题组成员与外协公司串通,通过虚设外协合同、虚增合同金额等手段,累计套取国家科研经费300多万元。其中82万元被郭某某及团队成员私分,外协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违规仍协助操作。郭某某等人涉嫌贪污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四:某高校电子信息学院研究员张某某,假借外协转拨经费,用于课题组违规开支。张某某在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期间,未经审批擅自将项目经费50万元以“外协测试费”名义转拨至关联外协公司,未开展任何实际外协工作。资金到账后,部分用于课题组违规接待、礼品采购等开支,部分被张某某私分,且在审计核查时提供虚假外协合同及材料掩盖违规事实。张某某被给予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全额退缴违规资金,取消其科研项目申请资格5年。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案例一: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19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二:某科研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总经费600万元,需将部分测试工作外包。按规定外协经费超50万元应招标,但该人员将测试任务拆分为12份“技术服务合同”,分别与同一家测试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签订,每份合同金额49万元。经审计认定为规避招标程序,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故意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签订合同以及经费审批。
案例一: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三:某省属高校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在项目执行期间频繁签订“专家咨询协议”与“临时劳务合同”,列支经费超80万元。其中,部分“专家”身份证号系编造,部分劳务人员实为课题组师生家属,从未参与任何科研活动。课题组通过集中代签、模仿笔迹等手段伪造领取凭证,套取的经费统一由课题秘书管理,用于非项目支出的餐饮、购物及发放课题组“津贴”。因涉及人数较多、金额持续发生,案件被定性为共同贪污,课题负责人、财务经办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七、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案例一: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二:高校文科教师肖某,承接校外部级单位横向翻译调研课题,项目总经费15万元,课题预算列支学生调研辅助劳务费。肖某为截留经费用于个人开支,利用学院学生身份信息管理漏洞,私自冒用学生信息造假套现。肖某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党内警告处分,全额退缴8.24万元违规劳务费;取消3年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资格。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八、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案例: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九、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借调研之名带家属旅游,编造行程报销。答某在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期间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二:某高校下属研究院副院长万某于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利用分管科研经费、本人担任多个课题负责人的便利,长期虚构出差、虚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差旅费。万某违规报销差旅费263笔,违规报销金额合计375.3万元。2019年7月,万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被终止学校党代会党代表资格。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
十、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报学生助研津贴,虚开耗材采购、外送检测发票报销,虚构科研合作项目等方式套取本人负责的科研经费用于个人使用,累计600余万元。该项目负责人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职务犯罪行为经法院审理,被认定犯贪污罪、伙同他人共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二:某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刘某,无真实外出参会或调研,却以“参加学术会议、实地调研”名义多次报销。刘某虚构会议差旅、PS伪造会议通知、邀请函、日程表,虚构不存在的学术会议;虚开会议注册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编造往返交通票据(或用私人出行票据顶替)。累计虚报差旅12.8万元,用于个人房贷还款与消费。
案例三:某直属高校学院教师多次用科研经费报销探亲、家属旅游。2018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该教师先后6次携带家属赴三亚、呼和浩特、哈尔滨等地旅游、探亲,全部从其主持的科研经费中报销,并拆分到不同子课题、不同月份报销,规避单笔大额审核,最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事实、伪造凭证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管理的红线不容触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违规行为,都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十一、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某单位实验室科研助理在课题负责人授意下,通过虚报学生助研津贴的方式,协助课题负责人套取科研经费8万余元用于实验室不能报销的开支。同时该科研助理还长期负责套取经费的支取、记账工作。该科研助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课题负责人另案处理。
案例二:某高校实验室科研助理A(在编职工),在课题负责人(导师)授意下,协助其长期虚列学生助研津贴、伪造劳务发放表,套取科研经费8万余元,用于实验室无法报销的招待、礼品、杂费,最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某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刘某(主犯),主持省部级社科项目,指使其研究生(课题组报账员)长期伪造会议通知、调研行程、虚开差旅票据,累计虚报差旅12.8万元,用于个人房贷与消费。刘某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退缴12.8万元;该名研究生被全校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暂缓毕业半年。
【案例警示】不得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切勿因顾及情面或怀有侥幸心理而盲目附和,即使是在他人授意下参与,也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面临法律后果。
十二、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
案例一: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其名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该课题负责人被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虚构24份横向合同套取科研经费。2019年9月至12月,晏某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经费均属公款,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横向经费,行使公权力,属于公职人员,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违规使用横向经费属于违法行为。
十三、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
案例一: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通用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品(硒鼓、复印纸、U盘、电吹风、路由器等);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费用;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打印费、网络费、非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的专利年费;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非本课题项目资助的论文版面费。上述超范围列支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二:某高校教授在横向科研经费超范围列支高档烟酒、礼品。在主持企业委托横向课题期间,以“业务招待、调研走访”名义,报销茅台、中华烟、高档礼品,无招待事由、无接待对象、无明细清单,累计超范围列支28万元,用于个人接待与送礼。该名教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硕导资格。
【案例警示】不得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列支范围应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任何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费用均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十四、结余资金使用不规范
案例:某单位课题组从项目结余经费中违规列支润色费、与科研无关的办公家具购置费5.4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相关负责人被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结余资金。科研结余资金应用于本项目组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严禁挪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购置、消费等支出。
十五、间接经费使用不当
案例:某市级农科所超比例计提间接经费、重复计提。该所在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合同规定间接费比例15%,项目负责人按20%计提,超提 5 个百分点,同时在子课题、外协经费中重复计提管理费,合计多提、重提间接经费 18.3 万元,相关负责人被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使用科研间接经费。科研间接经费应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经费并非“自留地”,严禁随意列支与科研管理和项目实施无直接关联的费用。
十六、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
案例:某单位课题组先后购买测序服务11万元、8万元,均以课题组所在部门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课题组被要求完善合同签订手续。
【案例警示】不得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合同不仅违反合同签订主体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资金管理失控、法律责任归属不清等风险,进而引发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注:以上案例均选自互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