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6-06-19浏览次数:10


一、城市间交通

1.按规定可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座的,原则上不得购买超级经济舱、优选一等座。

2.购买机票应当执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规定。

3.应合理安排行程,避免频繁退改签产生额外费用。


二、二级巡视员差旅费标准

职务职级并行后晋升的二级巡视员,其因公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不与职级挂钩。

三、午休房和延迟退房

1.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县(区、市)的,可安排一次午休房。

2.因工作需要或特定行程安排确需延迟退房的,可以延迟退房。

3.午休房、延迟退房费用在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的50%内据实报销。


四、雄安新区住宿费标准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550元/人·天、其余人员450元/人·天。(不含雄县、安新县、容城县)


五、伙食费

出差期间应按规定自行用餐并领取伙食补助费。除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及时足额交纳伙食费用。

1.在内部食堂用餐:

①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

②无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2.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

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

六、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应按规定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并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交纳交通费。

1.有收费标准的:

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2.无收费标准的:

①每人每半天按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②2人及以上共乘一辆车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25%交纳。

3.省级机关出差人员乘坐省级部门公务用车(含公务租车)出行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严禁实际乘坐公务用车的同时购买城市间交通票据并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领取市内交通费。

七、费用收交注意事项

1.接待单位可提供电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非电子支付方式交纳的,接待单位应据实出具收款票据。上述凭证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2.应强化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主动收交意识。

3.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我省出差的,其伙食费、交通费的交纳收取执行上级规定。没有规定的,可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