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合理支出,规范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法规以及学校《南京审计大学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额资金支出是指在预算批准的项目中一次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类支出。包括大额银行存款支出、大额现金支出等,其中外汇资产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
第三条 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合规、民主决策、预算控制、职责明确、分级授权、严格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内部门,不含校办产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 审批范围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部门在向财务部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财务部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大额资金支付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南京审计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第七条 大额资金管理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制度,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 单笔(单项合同)金额在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支出按经费负责人、学院(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专项资金)、经费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2. 单笔(单项合同)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按经费负责人、学院(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专项资金)、经费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3. 单笔(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须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事规则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执行。
4. 工资、水电费、折旧费、奖助学金、安家费、培训班(不含结余使用)支出、合作办学支出以及税款、公积金、养老保险扣缴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会议纪要)执行并审批,可不执行上述大额资金审批。
第八条 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单据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财务部接受单据后要提交财务部部长或授权的副部长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因支付结算和非税收入缴库等需要跨银行统筹调度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以及学校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资金管理按照《南京审计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审批单位与职责
第十条 大额资金审批部门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管理部门、财务部等,具体职责为:
1. 资金支出部门
资金支出部门的项目负责人为大额资金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执行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合规定性负责,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具备支付条件具体把关,并提供必要的原始单据和资料(报销规定的要求)。科研项目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支出部门为项目组,年度预算经费的支出部门为全校各部门。
2. 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履行项目执行的指导、监督职能,按照学校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履行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工程审计、资产验收、按合同支付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 财务部
财务部主要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审批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金额重大或性质严重的,应及时向业务和财务分管校领导分别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财务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并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南京审计大学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以及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其下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审计大学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南审财发〔2018〕11号)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审计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